贺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城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实行防疫、登记、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开展便民服务,逐步实现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