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城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实行防疫、登记、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开展便民服务,逐步实现养犬登记网上办理。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