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健全孤独症儿童教育科学评估机制,根据市、县(市、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分类安置评估结果,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入读特殊教育学校或者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孤独症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