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对义务教育阶段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孤独症儿童,应当就近安排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接收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孤独症学生人数配备合理的特殊教育师资,并逐步完善助教陪读制度。
鼓励普通学校与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或者康复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增强融合教育师资力量。市、县(市、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应当积极开展融合教育教师培训,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
普通学校接收孤独症儿童就读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接收人数核拨特殊教育生均经费。普通学校凭孤独症诊断证明,申领随班就读生均经费,具体标准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