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前或者上级应急响应启动前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暴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受灾害影响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之前,可以主动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