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可能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山洪、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等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应对处置,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转移、安置措施。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建立转移人员台账,明确转移责任,对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等优先转移安置。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