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职能,建设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等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区域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供需衔接。

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做好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工作,掌握和发布辖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项目信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做好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工作,提供居家老年人短期托养、医养康养等服务。

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应当及时收集、转介服务需求,提供居家老年人日间照料、助餐、文体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