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种类、数量、规模。

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