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居家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居家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支持、协助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