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配置、运营和管理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关爱居家老年人,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配置、运营和管理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关爱居家老年人,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