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医养结合、健康卫生等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养结合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发展改革、司法、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数据资源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社会工作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