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与人口老龄化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完善扶持政策,研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重大问题。
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与人口老龄化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完善扶持政策,研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重大问题。
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