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城乡统筹、就近便利。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