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城乡统筹、就近便利。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