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和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指导、卫生护理、康复辅助、体检、家庭病床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探访关爱、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文体服务;

(六)智慧家居、安宁疗护等特殊需求服务;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