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服务对象档案,规范服务流程,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居家养老服务违法违规、侵害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向民政等有关部门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