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监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使用存在的问题。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财政补贴的参考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