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等协作机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交流合作,推动实行涉老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标准互认和养老服务补贴跨区域结算,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水平。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