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
引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开设居家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建立实训基地,培养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
引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开设居家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建立实训基地,培养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