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对居家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