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对居家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