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居家老年人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配备使用适老性产品、康复辅助器具;支持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并与机构养老床位衔接。
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需求对居家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培训,普及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应急救护等知识、技能。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居家老年人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配备使用适老性产品、康复辅助器具;支持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并与机构养老床位衔接。
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需求对居家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培训,普及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应急救护等知识、技能。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