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公共设施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并逐步增加投入。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