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将县域统管纳入规划目标任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县优先实施城市向农村扩网的供水工程,大力发展集中供水规模化工程,以千吨万人规模化供水工程为中心,同步实施扩网、联网、并网工程,逐步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