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县域或者片区统一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营机制,推进实施行业部门监管、统管单位统管和属地协管,逐步统一管理维护、供水质量、运营服务等标准。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供水有关服务范围、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退出机制等事项。
城市向农村扩网的供水工程应当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应当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