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纳入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的山体保护。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对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方面进行保护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