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害三线安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