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及其附属设施,是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电力线路设施、《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规定的通信线路及通信配套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
(二)三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三)三线运营企业,是指电力企业、电信企业和广播电视企业。
(四)公共路由,是指从镇(街道)、村(社区)统一的线缆接入点到各居民或者商业楼栋,为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弱电线路提供规范化、集中化敷设的线路公共通道,包括地下管道、地上架空杆路、墙壁吊线、桥架、线槽、多网合一设施等形式。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