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力企业应当综合考虑线路安全、规整、美观等因素,合理确定电表等配用电设施位置,便于用户用电。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停车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比例要求和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需求,推进既有建设项目增设集中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