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二十日。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