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乘客有以下行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携带行李超过行李厢容积;

(三)未采取防洒漏措施携带易产生异味或者影响车内卫生环境的水产品等物品;

(四)携带无约束措施的动物乘车;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或者监护下乘车;

(六)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