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车辆例行检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

(二)接受电话召车任务、网络预约后,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

(三)提醒乘客保管和携带好随身物品、行李,对遗失在车辆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或者上交公安机关、所在经营企业;

(四)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服从调度和管理,按照规定上下客、候客;

(五)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接受检查、调查;

(六)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设备,不得遮挡、损坏、屏蔽出租汽车专用设备;

(七)不得无故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

(八)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