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为驾驶员提供车辆清洗、充电、就餐、如厕、休息等综合配套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与上下客需求,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出租汽车专用上下客停车位。

客流集散的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场所内出租汽车通行、停放、候客、上下客等管理办法,明确巡游车候客区域、网络预约上客区域,以及相应的进出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维持秩序。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出租汽车驾驶员驿站等服务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服务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