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向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危险驾驶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六周岁;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