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准入第十三条有效申请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向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暴力犯罪、危险驾驶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六周岁;(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