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移交的情形外,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交接,制作交接清单,当面核实交接下列资料、设备:
(一)业主名册以及联系方式;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决定;
(四)保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
(五)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合同;
(六)历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收支公告档案资料;
(七)利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购买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
(八)使用和保管的其他档案材料。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