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六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向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换届选举书面报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指导。
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组织换届选举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成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成立换届选举小组,指导业主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完成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决定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选举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记录、印章等移交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管的物品及时移交。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