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有效业主共同决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兼)职事务工作人员并支付报酬,或者向业主委员会成员支付工作津贴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不得另行向业主摊派。公职人员兼任业主委员会事务工作人员或者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不得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和津贴。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