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未按照规定召开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