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定和会议记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联系方式、职责分工等材料报送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解散筹备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