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区域内发现文物、疑似文物或者其他遗存的,应当保护现场,并且立即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派员赶赴现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进行处置并且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出土文物。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