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遗产区、缓冲区以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依法需要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工程设计方案、考古勘探报告和遗产(文物)影响评估等材料,在征求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后,由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遗产区内占地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