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区域内依法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在遗产区、缓冲区以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