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遗产区以及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应当确保良渚古城遗址的安全,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缓冲区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良渚古城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不得建设污染良渚古城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建设工程的,不得破坏良渚古城遗址的历史风貌,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缓冲区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外属于环境控制区的区域,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良渚古城遗址相关规划要求。

遗产区、缓冲区内,已有的占压遗址本体、危及遗存安全、影响遗产风貌及其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