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本级发展规划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发展规划自实施第二年起,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发展规划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监测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