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规划期结束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总结评估报告由规划编制部门报原批准机关审定。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总结评估报告通过战略和规划数字化应用平台报送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