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