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发展规划的规划期结束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与提请审查和批准的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草案一并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