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由规划编制部门报原批准机关审定。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通过战略和规划数字化应用平台报送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