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若干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同步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应当将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