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分年度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发布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要求和时序进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