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八条有效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新制定或者调整后的发展规划内容有冲突,或者在实施中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适时调整。其中,一般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部门予以调整并发布;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