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七条有效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发展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