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发展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