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四条有效规划衔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下级发展规划的发展战略、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等应当符合上级发展规划的要求;(二)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等应当符合同级发展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